• 大学生短信骂人被法办林局长当面骂人呢?

  • 网网网络  阅读[0]次  评论[0]条  发布时间:2009-11-7  发布人:网网网络

文章摘要:“短信骂人罚款两百”有法可依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    一男大学生将房子转租给一位银行职员,因对方没交暖气费,他发了4条短信骂对方无耻。目前,他因发送短信干扰他人生活被济南警方罚款200元(今日本报a10版)。

  看来,短信骂人是否应该被治安处罚,济南警方为何遭遇骂声,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。

  “短信骂人罚款两百”有法可依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不过相比之下,深圳发生的到现在余波未平的“海事局长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案”所造成的恶劣影响,显然比大学生短信骂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得多。“我就是干了,怎么样?”“你知道我是谁吗?我是交通部派下来的,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。”“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样,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!敢跟我斗,看我怎么收拾你们”这些经典的“语录”算不算侮辱恐吓?遗憾的是,该大学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,而林嘉祥却似乎只用承担道德的谴责——这无疑会形成法律管不了林嘉祥的恶劣印象。这不仅对受害女童及家属不公平,也使法律的正义性受到伤害,也难怪公众会产生“法律只管弱者不管强者”的错觉。而公众的这种正义创伤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。举其中一个例子,2007年,在陕西省志丹县,因编发散布短信辱骂多名领导干部,数人遭到惩罚,其中两人被捕,一人被刑拘,4名科级干部遭到免职。同是短信骂人,为何骂普通人只是罚款,骂官员却要刑拘呢?

  法律必须被信仰,否则将形同虚设。如果司法习惯于选择性执法、看对象执法,只会导致公平与正义一再受到创伤,也会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失去公众的支持。

    来源:扬子晚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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